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743号之二
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幢1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倩如,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龙,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兴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龙,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保全费482元,共计959.5元,由原告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