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32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旭镇滨河街4号。
法定代表人:*书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定废渣机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定县人兴隆镇兴隆村。
被执行人:六瓦降泽,男,藏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康定市。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鑫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定废渣机砖有限公司、六瓦降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案款88955.64元,剩余案款,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桑吉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