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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学、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122执31号 ***学、***、***、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学、***与被执行人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1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执行案款共计124521.02元(劳务工程款118956元,利息1202.02元,案件受理费2679元,执行费1684元),申请执行人***学、***已领取案款。至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22)桂11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