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833号
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华,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郁强。
被告:***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诉讼代表人:肖维红,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郁强,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市。
被告:王海,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郁强、王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以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设备款等款项共计28493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郁强、王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运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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