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2267号
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五贤路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晴川街龙灯社区琴台大道368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