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4执6589号/
(2024)鲁0214执2316/2540/2541/2542/2545/25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云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北曲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铁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5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B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道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云柱电气有限公司【(2023)鲁0214执6589号】、青岛**铁路配套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316号】、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540号】、临沂**商贸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541号】、***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542号】、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545号】、青岛金海热电有限公司【(2024)鲁0214执2546号】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票据)纠纷七起案件,执行依据分别为青岛仲裁委员会***字(2023)第26号裁决书、本院(2023)鲁0214执2316号、(2023)鲁0214民初5403号、(2023)鲁0214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2023)沪贸仲裁字第0636号裁决书、(2023)鲁0214民初5516号、(2023)鲁0214民初7297号民事判决书。因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合并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鲁0214执6589号、(2024)鲁0214执2316号、(2024)鲁0214执2540号、(2024)鲁0214执2541号、(2024)鲁0214执2542号、(2024)鲁0214执2545号案件合并至(2024)鲁0214执2546号案件执行;
二、本院(2023)鲁0214执6589号、(2024)鲁0214执2316号、2540号、2541号、2542号、25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