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桂032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福利镇大坪水电站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1月26日、11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动履行了500000元的还款义务,剩余的案款1664837元及申请执行费234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龙支行营业室账户存款人民币1688237元(其中包括本案申请执行费23400元)。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兆海
审判员 彭鹏飞
审判员 徐 磊
书记员 陆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