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780号
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计16200元,由原告温州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郴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