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审旗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其劳,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第三人:毕力格图,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其劳、***、毕力格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就其所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房屋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其交付房屋以及房屋出卖人存在“一房二卖”情形,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提出的解除合同之诉。原审中仅基于关联的行政案件审查了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是否存在交付障碍等问题,但未对双方在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2011年12月28日),房屋买受人是否曾向出卖人主张交付房屋以及房屋出卖人是否曾向房屋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双方协商如何支付剩余价款等情况进行查明认定;同时,原审认为房屋买受人尚有部分房款未付清即属于违约行为,但未能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支付方式,查明与认定房屋买受人是否曾提交贷款办理手续以及未办理贷款的原因,综上,原审对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另外,针对案涉房屋的买卖情况,结合关联行政案件,出卖人在原审第三人其劳未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在该第三人名下,有悖常理,故原审法院应依法准确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以及案涉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审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6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审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苏晨
审判员郝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