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2196号
原告:***,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宏胜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NNQWF0M,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南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30360928,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工会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内蒙古信延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05月07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宏胜昌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乌审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04月15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期满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