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

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勇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