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万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丁华伟,总经理。
申请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背书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吕临能化煤电综合项目部、支付行为华夏银行太原分行滨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建芬
审判员  袁文静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