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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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5182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道蓝天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第三人:金华华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白洋渡旅游文教工业区文兴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DL92H3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华水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46省道金龙收费站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HU2KW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