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981号
原告:陕西广大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2825号绿地国际花都鸿海大厦7栋2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0HY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广大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大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咏梅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