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03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恒远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现已经履行部分款项,经申请方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