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4-12-0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拱商初字第2823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赟。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