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4财保632号
申请人: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春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明华,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顺祥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由潍坊华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担保金额为60000元)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顺祥陆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保全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