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5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培约。
本院在执行***与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牧仁高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双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