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25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培约。

本院在执行***与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温州盛达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牧仁高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双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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