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永组团Ad分区Ad02-4/0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37614J。
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孔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4752798C。
法定代表人:黄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费用2151844.00元、违约金265184.4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2.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了170442.75元;3.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XXX的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系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暂无法进行处置;4.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6月9日,被执行人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费用2151844.00元、违约金265184.4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但应扣除已执行到位的170442.75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恢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磊
审判员 姚 洪
审判员 周绪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陶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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