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新金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3761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6楼B座3层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00698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技术服务费420000元、违约金504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元、公告费600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XX1、XX2、XX3的车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3年2月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2月7日,被执行人中能东道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技术服务费420000元、违约金504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元、公告费600元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92执36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审判员 李 巍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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