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8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乡***承信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被执行人: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四明
被执行人:乡宁县荣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8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四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XXXX6195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98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强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