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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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67号
宁***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5月5日冻结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火车站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485095.55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通沥青拌合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