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607号
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6475787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业已终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