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422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22民初3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支付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863.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018年10月18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2021年5月28日,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吉县有土地一宗。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60元用于支付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土地、厂房、设备在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做最高额抵押,西吉县伊尔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再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苏文兵 审判员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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