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回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6执1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黔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回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刘世江 审判员  黄常舒
书记员  肖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