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130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4区16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4元,减半收取596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