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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115号 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7号1栋1层(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601909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4区1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7M91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3元,合计464元,由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