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7115号
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四路7号1栋1层(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601909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4区1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7M91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63元,合计464元,由原告湖北纳斯荷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万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