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541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广东彤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人民路6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8号雅景花园4区16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广东彤鑫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