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3413号
原告: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建淮粮油管理所,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建淮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粮食购销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镇淮楼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建淮粮油管理所、淮安市粮食购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江苏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 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