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04号 申请人:江苏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4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女,194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魏珊珊,女,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珊珊、***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珊珊、***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