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33执异2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3**4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RRFB5F。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4778554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曙翔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平房(原北京护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A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030857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听证,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曙翔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追***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冀0533执29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屹东方公司)申请执行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案,贵院已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冀0533执291号】。根据曙翔科技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记载,曙翔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翔资本公司)为曙翔科技园公司唯一股东,认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时间2024年12月31日。现曙翔科技园公司虽未破产,但根据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威县人民法院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调查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回执》、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查询回执》曙翔科技园公司无土地、无房产。经实地查看,曙翔科技园公司登记注册地一片荒芜,曙翔科技园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该公司已无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曙翔科技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曙翔科技园公司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曙翔资本公司作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曙翔科技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为***东方公司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追***资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异议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4、威县人民法院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调查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回执;6、被执行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示信息。
经审查查明,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冀0533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2020年4月20日,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仍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唯一股东为曙翔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认缴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缴付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曙翔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曙翔科技园威县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期限未到期,但案件正在执行中,且申请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故对其要求追***通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