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2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3**4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RRFB5F。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川0603执21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阳市新里程·英伦联邦的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名下位于德阳市新里程·英伦联邦的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川(2018)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34219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