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屹东方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3**4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RRFB5F。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500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