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屹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2号5栋3**4楼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RRFB5F。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5500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