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38号
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童溥,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东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训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临沂东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东浦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东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