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民终2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D座9层(125区2丘43栋)。
法定代表人:王恩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春,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指西路4号川亿银座公寓2栋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彭西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毓曾,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平,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34号喀什干休所门面房三楼(45区2丘3栋)。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喆,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众鼎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房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马彦春,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毓曾、汤海平,原审被告德安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信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主体不适格。《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系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案外人罗德强协商,后案外人罗德强借用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的资质与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了保证金,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亦将工程款支付案外人罗德强,故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案外人罗德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其无权请求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其给付工程款。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1.设计费92,216.7元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工程价格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图纸作为结算依据,故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设计图纸无需支付设计费。2.涉案工程土建部分是由案外人冉小东施工的,且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支付土建部分工程款98,855.72元错误。3.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安装空调的工程量,亦未对其已完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支付空调款570,000元错误。4.涉案工程保证金的退还和工程款支付由发生在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案外人罗德强之间,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已向案外人罗德强支付工程款1,257,000元。
巴州众鼎公司辩称,《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系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签订,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将涉案工程进行了分包,故其有权向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应付工程款数额正确。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其已付工程款1,257,000元,但部分工程款系支付案外人罗德强承包其他工程。
德安房产公司述称,认可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
巴州众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宝信建设公司与巴州众鼎公司签订的《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2.宝信建设公司退还巴州众鼎公司工程保证金200,000元;3.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巴州众鼎公司土建工程款915,456元;4.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巴州众鼎公司装修款1,586,869.6元;5.德安房产公司对宝信建设公司的未付款项2,702,325.6元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巴州众鼎公司放弃要求宝信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土建工程款796,229.58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宝信支付六层办公室装修款324,105.5元、样板间装修款151,617.18元、设计费461,083.5元、管道井门费用和防火门10,084.65元、空调前期费用570,000元,合计1,380,390.83元;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德安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7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巴州众鼎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7年3月27日框架协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关于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1.2地点:新疆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2.承包范围1.1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包含洗浴中心、KTV、餐厅、办公室及酒店客房的设计、材料、施工)。3.合同价款3.1本工程暂定预算价格为3000万元(叁仟万元整)。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参照标准依据现行国家当地的有关文件及工程预算书定额执行)。3.2本合同约定工程及费用未尽事宜以最终收方结算为准。4.1施工日期定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予以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不予以顺延,每延期一天,予以罚款5000元。违约金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10%。4.2合同签订乙方须向甲方缴纳2,000,000元(贰佰万元整)施工保证金。保证金分两次支付,第一笔保证金在合同签订起7日内缴纳保证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第二笔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缴纳保证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施工保证金用于甲方支付指定的材料款。5付款方式5.1本工程无预付款。5.2本工程施工到50%时,由甲方负责确认工程量核对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35%。本工程施工到80%时,由甲方负责确认工程量核对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60%。5.3其余款项于装修整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一周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5.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确认之日起,质保期为十二个月)。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5%的质量保证金)。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整个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及施工规范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6.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须用的水,电等必须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理。6.3由甲方确定整体装修的风格及效果,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图纸。甲方负责图纸会审并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其中不在装修范围的零星项目,变更及增减项由签证作为结算依据。6.4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换、重做,并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不予工期延缓,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宝信建设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郭康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巴州众鼎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罗德强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7年4月1日,巴州众鼎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兹有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承诺此合同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约定,为作废合同,具体以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为准。特此承诺。”同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巴州众鼎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重新签订《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7年4月1日框架协议》),载明:“工程名称: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地点:新疆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承包范围: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包含洗浴中心、KTV、餐厅、办公室及酒店客房的设计、材料、施工)。3.合同价款。3.1本工程暂定预算价格为3000万元(叁仟万元整)。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参照标准依据现行国家当地的有关文件及“工程预算书”定额执行)。3.2本合同约定工程及费用未尽事宜以最终收方结算为准。4.1施工日期定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予以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不予以顺延,每延期一天,予以罚款5000元。违约金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10%。4.2合同签订乙方须向甲方缴纳200万元(贰佰万元整)施工保证金。保证金分两次支付,第一笔保证金在合同签订起7日内缴纳保证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第二笔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缴纳保证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5.付款方式5.1本工程无预付款。5.2本工程施工到50%时,由甲方负责确认工程量核对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30%。(15%的现金,15%的物资)。本工程施工到80%时,由甲方负责确认工程量核对完成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的60%(35%的现金、25%的物资)。5.3其余款项于装修整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并在一个月内退还施工保证金2,000,000元(贰佰万整)。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一周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5.4抵账的物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5.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且甲方确认之日起,质保期为十二个月)。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5%的质量保证金)。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确保整个工程按期、保质完成,若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及施工规范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6.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须用的水,电等必须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理。6.3由甲方确定整体装修的风格及效果,乙方负责设计施工图~纸。甲方负责图纸会审并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其中不在装修范围的零星项目,变更及增减项由签证作为结算依据。6.4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换、重做,并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不予工期延缓,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7.附属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宝信建设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郭康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巴州众鼎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罗德强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7年5月1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罗德强作为承办人(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央商务区D-7#、D-8#综合楼及地下车库;2.工程地点:昌吉市石河子西路137#小区中央商务区D。宝信建设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罗德强在乙方处签字。2017年5月12日,巴州众鼎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水银波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1.2工程地点:昌吉州奇台县古城南街与解放东街交汇处。1.3承包范围:负一层、二层洗浴中心,一层大厅及过道、三层KTV、四层餐饮、五层及六层办公室装修工程。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17年5月15日开工,于2017年11月15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暂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7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甲方处加盖巴州众鼎公司的公章,罗德强在甲方处签字;王银波在乙方处签字。2017年11月29日,罗德强确认奇台丝路酒店装修工程预算清单,确认工程费用为661,434.1元,备注:以上总价待甲方确定后确认,以甲方最终结算为依据,但不低于总价的85%。2017年11月29日,王银波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6月15日,巴州众鼎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冉小东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载明:1.工程承包范围: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土建工程。2.工期:工期定位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予以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工期不予以顺延,每延期一天,予以罚款5000元违约金处罚,违约金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5%。3.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砌筑墙体(包含加气块、多空砖)单价600元每立方(实方实算)砌筑墙体构造柱单价50元每米,摸灰(空方实算)、地暖垫层、收光地坪单价35元每平方(抹灰扣除5层以上两头飘窗面积)以上工程均按承包单价结算,以实际收方结算总工程款。该包干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垃圾清运费、管理、利润、安全生产及本工程除税金以外的所有费用。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面监控,确保整个工程按期、按质完成,若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及施工规范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以甲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为准。4.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须用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理。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4.3由甲方确定整体装修的风格及效果,其中不在装修范围内的零星项目、变更及增减项由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4.4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换、重做,并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不予以工期延缓,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施工质量明显不能达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对验收。并按核对验收后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结款。因原有墙体部分有较大误差,原有土建墙体抹灰标准不得低于垂5平4。5.工程款支付:5.1本工程无预付款。5.2本工程施工方当月月底申报工程量,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60%的工程款。在整体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扣除已支款项)。其余款项于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扣除已支付款项)。乙方通知甲方验收,30天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5.3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甲方确认之日起,质保期为六个月)。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6.争议6.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6.2双方在合同内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公司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盖章):罗德强,乙方(盖章):冉小东。2017年6月20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甲方与巴州众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央空调采购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奇台县御景家院综合楼。2.工程面积:1-16楼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测绘公司实际测绘为准)。3.工程承包单价:每平方95元(以建筑面积计算),合同总价为1,900,000元整。4.开工日期:2016年12月5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10日。二、设备情况(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详见附件.2.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900,000元(壹佰玖拾万元整)。3.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30%,合计工程款为570,000元(伍拾柒万元整)。4.乙方工程材料及设备进场5-16楼室内机安装完毕后付工程款总,价的30%,570,000元(伍拾柒万元整)。5.其余款项于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工程总价的95%(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空调设备权属于乙方,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一周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为验收合格。6.甲方支付工程款中20%的物资(物资不得高于市场价)。7.总工程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过后10日内付清。宝信建设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郭康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巴州众鼎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罗德强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甲方:郭康(保险建设公司公章),乙方:罗德强(巴州公司公章)。2017年8月5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罗德强作为承办人(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奇台县御景家院综合楼。2.工程地点:奇台县。第二条承包范围: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报警系统。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四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0日。第五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程造价:总价合同,按图纸工程量包干价1,100,000元整(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管线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20%,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报警系统全部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金期满后一次付清.第十条违约责任、索赔。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3.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宝信建设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罗德强在乙方处签字。2017年11月20日,工程部刘健、施工方梁毓曾出具空调安装说明,载明:“格力空调5-15层已安装,没有主机连接无法通水,每层15个,合计165个,怎么算账请公司领导定,以上情况属实”。2017年6月20日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房顶抹灰860㎡,现场管理签字:情况属实,刘健,2017年11月26日,施工单位签字:梁毓曾,2017年11月26日。”2017年6月20日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大理石铺贴3050㎡,室外地平1978.38㎡,路沿石114㎡,现场管理签字:刘健,2017年11月5日,施工单位签字:罗德强,2017年6月20日。”“负一层住宅楼地下室增加房间,墙体砌筑102.5m3,墙体抹砂浆807.5㎡,墙体涂料刷面积807.5㎡,以上情况属实,工程部刘健2017年11月20日,施工方:梁毓曾2017年11月20日,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11月20日。”2017年4月30日工程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车库入口墙体砌筑,合计方量3933元。抹灰面积,合计抹灰面积3,994.72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7,927.72元,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6月2日,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六福大饭店门口石材修补219㎡(包括拆除、清理、修复),100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21,900元,现场管理签字:刘健,2017年11月5日,施工单位签字:罗德强,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围栏墙体79米(柱子尺寸已加入围栏米数),180元/米,该项工程价款合计14,220元,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7月16日,建设单位签字:仓江,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保险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负一层1#、2#入口混泥土压边修复800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800元,建设单位签字:仓江,2017年7月16日,情况属实,此款从杨泽生班组工程款中扣除,项目部刘健,2017年7月16日。”2017年4月3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1.应建设单位要求,拆除一层至四层原有加气块墙体工程量及人工费、清运费如下:一层拆除加气块墙体:(7.75+5.7)×4.11=55.28m。二层至十六层拆除电梯间原封堵得加气块门洞。二层拆除加气块墙体。二层拆除原预留墙体混凝土止水带。三层拆除加气块墙体。三层拆除原预留墙体混凝土止水带。四层拆除加气块墙体。四层拆除原预留墙体混凝土止水带。拆除一层至四层原有加气块墙体总计571.3m。共计方量115.18m3,室外红砖围墙拆除工程量及人工费、清运费如下共计357.22㎡,以上拆除及清运共计26,985.4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以上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3月31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应建设单位要求,室内现有垃圾清理清运包括5层平台和房屋屋面。清运垃圾人工费4月20日:所产生垃圾车次为5500元,共计金额34,70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3月31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场地平整土地清运13车次,共计金额650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3月31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5月20日清理负一层地下车库7个人工日(御景苑1-2号楼负一层)。5月23日忘忧公寓拆除暖气包4个人工日。5月24日忘忧公寓拆除搬运4个人工日。5月25日忘忧公寓拆除搬运4个人工日。5月26日忘忧公寓拆除搬运3个人工日,共计22个人工440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5月5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综合楼负一层顶圆弧部分开挖清理土方、做SBS防水两遍、保温保护层、20cm混凝土。根据现场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单价开挖土方及回填20元/m3,20cm混凝土地坪75元/m3,防水SBS两遍90元/㎡,保温(80厚度苯板容重21KG/立方)100元每平方,现场测量面积12.6*15.6/2-98.3㎡,工程价款开挖及土方回填98.3×0.5=49.14m3×20=982.8元,保温(80厚度苯板容重21kg/m3)100元/m3×98.3-9830元,防水SBS两遍90元/平方*将8.3-9,338.5元,20CM混凝土地坪75元/m3×98.3=7,372.5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27,523.8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15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应建设单位要求,消防水池上原回填土方开挖清理、消防水池内抹灰、消防水池外部作防水保温、DN150钢管出气孔。合计金额:32,668.8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忘忧公寓维修自来水2个人工日,人工费600元,材料费200元共计80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章):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负一层焊接制作水槽护栏132米,130元/米。该项工程价款合计17,160元。现场管理签字:刘健,2017年11月5日,施工单位签字罗德强,2017年6月20日。”2017年3月31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御景家院排水维修,签证内容:应建设单位要求,御景家院排水阴井沉降,需开挖管道和阴井维护修复。开挖及土方回填、砌筑多孔砖阴井、排水管道更换、场地平整及打夯。该项工程合计980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表从外网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2号楼17层插座穿线重新布线,人工费800元,材料费800元,共计160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表从杨德生项目部中扣除,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地下室污水坑维修人工费500元,材料费340元共计84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表从二次供水班组扣除,2016年5月维修,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供热站增加水表更换带,人工费200元,材料费150元共计35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电梯机房:安装门、配电箱、刷防尘油漆、安装照明配电箱:2个,360元/个。油漆:60元/桶。打110水钻洞25个:40元/个。打25电梯电线出口洞40个:15元/个。规章制度牌:2个,130元/个。电梯安装后封堵及砌筑抹灰、安装门、配电箱、照明,15个人工日、人工费共计4000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6740元。现场管理签字:刘健,2017年11月5日,施工单位签字:罗德强,2017年6月20日。”2017年5月25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消防通道水电安装所使用材料以实际安装为准,甲方签字确认后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100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圆弧通风口:(1)砌筑(2)清理人工费5×200=1000元材料费300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130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7月16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7月16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1号楼更换分水器1个人工带材料费400元整。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4.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公司,施工单位保险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地下室污水管更换钢管人工工日500元,材料费480元,共计98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款从杨泽生班组扣除2016年11月,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拔树、种树、平地共6个人工日,人工费共计1200元。建设单位签字(章):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地下室通排水3次,人工费共计45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款从杨泽生班组扣除2016年10月2日号楼二单元地下室,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2016年零星点工,签证内容:维修雨水管2000元。建设单位签字(章):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此款从杨泽生班组扣除2017年4月,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20日经济签证单载明:“建设单位德安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宝信建设公司,工程名称: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签证内容:办公室卫生间人工:3个大*300-900元材料费:石膏板、木工条、木门、多孔砖、砂浆、蹲便器、水箱,共计800元,该项工程价款合计1700元。建设单位签字:情况属实仓江,2017年6月2日。情况属实项目部:刘健,2017年6月2日。”2019年1月21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郭康进行询问,郭康陈述:“答:我是宝信建设公司副总。问:你是否承揽工程?答:承揽了,说的奇台县御景家园综合楼部分土建和外墙装饰。这个工程甲方是德安房产公司,乙方是宝信建设公司。宝信建设公司又跟我签订的土建承包合同。问:你是否又将工程再次分包?答:是的,我又把工程分包给冉小东。这个工程刚开始是宝信建设公司跟巴州众鼎公司签订的合同,承包人为罗德强,他找来冉小东干土建。后来由于罗德强个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开展进行,2018年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召集宝信建设公司负责人李刚、我、罗德强、冉小东开会,通过协调,宝信建设公司答应把罗德强剔除,直接跟我签订合同,我再跟冉小东签订合同。2017年、2018年所有土建工程宝信建设公司让我跟冉小东直接结算。问:冉小东干的工程决算了吗?答:决算了,2017年共干了62.5万元,2018年共干了645,000元,这个我都认可了。问:合同中如何约定?答:2018年我跟冉小东签订的合同,他承包土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后支付总工程造价的95%。问:冉小东干的人工工资占比是多少?答:不好说,又一半一半吧。问:你已经向冉小东支付了多少?答:总共付了532,000元,2018年保险建设公司和我陆续支付了245,000元,剩余的钱是2017年干活的钱,都是罗德强支付的,但算在我头上,公司也都知情。问:冉小东还剩余多少钱?答:还有他738,000元。问:冉小东称人工工资还有300,000元未付,你是否认可?答:认可,确实总量是1,270,000元,只付了532,000元,这个宝信建设公司也知情,我也多次向公司汇报过。”2019年1月21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冉小东进行询问,冉小东陈述:“问: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于的什么活?答:2017年6月左右,在奇台县御景家园综合楼(丝路国际酒店)工土建。问:是谁找你干的这个活的?答:罗德强找我干的活。问:罗德强是干什么的?答:罗德强属于巴州众鼎公司的,他与宝信建设公司副总郭康签订的大装修合同,包含土建。然后罗德强又与我签订的土建合同。后来由于保险建设公司迟迟不付钱,导致罗德强无力再干,后来2018年经劳动监察大队召集宝信负责人李刚、罗德强、我开会,通过协调,宝信建设公司答应把罗德强剔除,直接跟我签订合同,2017年、2018年所有工程让我跟宝信建设公司直接结算。我又与郭康签订了合同,约定承包土建包工包料。问:你干的工程决算了吗?答:决算了,2017年共于了625,000元,2018年共干了645,000元。问:郭康是做什么的?答:他是宝信建设公司副总,但最初的大装修合同是宝信建设公司跟郭康签订的,郭康又跟罗德强签订的合同,但实际工程付钱都是宝信建设公司说了算。问:你干的活人工工资占比是多少?答:70%左右,本身我于的这个活是工大于料的,用工比例比较高,辅材就是水泥砂子砖等,没有运输工具,全是人工运输。问:你核算的人工工资是多少?答:863,000元左右。问:宝信建设公司及郭康已支付你多少?答:两年付了532,000元,包含部分材料款、电梯维修款。问:人工工作目前还拖欠多少?答:330,000元,涉及17人,宝信建设公司一直推脱不付。”2017年11月21日,梁毓曾、冉小东、罗德强出具《奇台县丝路酒店土建工程》(冉小东),载明:“砌体部分:一层318.68m3(拆除25.09立方米),二层165.28m3,三层265.54m3,合计749.5m3×600=449,700元。抹灰部分:二层2709㎡,三层2271㎡,合计4980㎡(底层灰)×20=99,600元;一层120㎡,8-13层2826㎡,合计2946㎡(完成抹灰)×35=103110。构建柱:380.9米×50=19,045元;四层运砖:113m×50=5650元;零星人工:小工131个×200=26200,大工30个×300=9000元;地坪2590㎡(未验收)×35=90,650元,合计802,955元。”2018年9月6日,冉小东出具借支清单(丝路酒店),载明:“100,000元转账、20,000元转账、40,000元转账、70,000元转账、57,100元(支票),合计287,100元,冉小东,2018年9月6日,由罗德强支付,已支付245,000元。”2018年12月7日,奇台县御景家苑综合楼土建工程量:“1.2018年土建完成抹灰面积9481㎡,41元/m3,共计388,721元。2.地下室地坪135㎡,260/m3,共计35,100元。3.楼梯踏步37层,每层3000元,共计111,000元。4.2018年室外广场铺贴花岗岩732㎡,78元/㎡,共计57,096元。5.2018年共补加气块17.5m3,600元/m3,共计10,500元。6.防火门门槛砌砖探灰140个,150元/个,共计21,000元。7.临时用工总计45个小工,200元/时/工,共计9000元。8.垃圾清运费3200元。9.广场补润口2个,2000元/个,共计4000元。10.1号、2号楼补洞口8个,1000元/个,共计8000元。以上是2018年奇台御景家苑综合楼土建工人冉小东的总费用:647,617元。郭康、冉小东、刘大健、刘斌、许锋强等人确认奇台县御景家苑综合楼土建工程量总价款为645,000元。”2019年1月,冉小东、郭康确认2017年奇台丝路酒店项目冉小东为罗德强所完成工程量。1.砌体690立方米,600元/m3,计414,000元。2.抹灰2454㎡,35元/㎡,计85,890元。3.地坪2590㎡,35元/㎡,计90,650元(未验收不合格由冉小东返修)。4.补塔吊洞口6处,1500元/处,计9000元。5.盖板12张,400元/张,计4800元。6.零工20,660元。共计625,000元,以上为2017年度御景家园保险建设公司项目所发生工作量,同意以上结算,冉小东,2019年1月11日,郭康,2019年1月21日。2019年1月30日,冉小东填写付款申请单,要求支付奇台县御景家园综合楼土建人工工资(付款人见清单工资表),部分负责人:同意支付,任晋德,2019年1月30日。申请人(领款人):冉小东。同日,冉小东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奇台县御景家园综合楼土建工程款叁拾万元正,委托保险建设公司财务人员直接打入清单工人工资银行卡中,总金额与工资表一致。冉小东签字,宝信建设公司加盖公章。2017年6月28日,任晋德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转账10,000元,交易用途为广场砖铺设人工费。2017年6月29日,任晋德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转账50,000元,交易用途为广场砖铺设人工费。2017年6月29日,罗德强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宝信建设公司付奇台县御景家园综合楼铺设广场砖人工工资共计60,000元,罗德强,2017年6月29日。2017年9月13日,宝信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付款5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宝信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付款3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宝信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付款6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宝信建设公司通过新疆农村信用社向罗德强付款150,000元。2018年2月11日,罗德强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奇台工程款400,000元。2018年2月12日,任晋德向罗德强账户转入400,000元,交易用途为预付人工工资。2017年8月9日,宝信建设公司作为售车方与罗德强作为购车方达成《车辆转让协议》,载明:“第一,甲方将号牌号码为×××的沃尔沃XC60T6小型越野客车作价伍拾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用于支付工程款伍拾万元整……。”罗德强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宝信建设公司付工程款500,000元,罗德强,2017年8月9日。2017年5月3日,罗德强向任晋德的卡中转入50,000元。2017年12月4日,任晋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罗德强付款250,000元,附言:归还5月3日、4月17日保证金。2019年8月9日,冉小东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奇台县御景家园项目土建工程款440,000元,以×××,×××辆车作为工程款折抵,该项目所有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全部付清。”2019年9月29日,任晋德作为甲方与冉小东作为乙方签订《付款协议》,载明:“工程名称:奇台御景家园综合楼土建工程,一、对甲方付款的规定:甲方欠乙方货款总价为440,000元(此价格为含税价)。双方经协商,合同总价金额工程款以物抵款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现甲方将价值300,000元的车辆交付给乙方(车牌×××,发动机BTE002432,车架号WAUMR54E89N003607)使用,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1年4月1日,经巴州众鼎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奇台县丝路国家酒店巴州众鼎公司装修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为方夏工程鉴定字[2021]04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按照本鉴定意见书第六章节鉴定方法,奇台县丝路国家酒店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涉及鉴定标的工程价款分别如下:(一)涉案工程28份经济签证单金额为509,129.58元;(二)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丝路国家酒店六层办公室区域装修金额为324,105.5元;(三)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丝路国家酒店七层两套样本间金额为151,617.18元;(四)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的丝路国家酒店的装修设计费,以当事人提交的图纸设计深度及面积(20492.6㎡),根据市场调查按照未盖章出图与有设计资质公司盖章出图分别列示:1.未盖章出图按面积在5-8元/㎡,效果图300-500元/张(共22张),平均计算设计费金额为142,001.90元;2.有设计资质公司盖章出图,按面积在20-25元/㎡计算,平均计算设计费金额为461,083.50元;(五)六层办公区域管道井门及防火门安装,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建多对此项单独列示,金额为10,084.65元。巴州众鼎公司对该证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并且关于鉴定管道井门和防火门安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在之前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管道井门和防火门是由巴州众鼎公司施工的。关于设计费,巴州众鼎公司作为有建设资质的单位所出的设计图纸,安装140,000元至460,000元之内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宝信建设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1.对启动鉴定的程序其公司不予认可,对实质要件里面就案涉工程所涉及的签证资料不具备造价规范,和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制要求的必备条件;2.签证资料部分是复印件,巴州众鼎公司并没有提交原件;3.签证资料确认的主体即不是监理公司的工程师也不是发包方派驻工地有鉴证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所以对实质要鉴的工程量并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4.巴州众鼎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劳动监察大队和调查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土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冉小东,土建工程费用,意见在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全部支付完毕,鉴证资料中的部分鉴证内容和冉小东部分施工存在重复,综上对鉴定报告中对鉴定结论第一项509,129.58元的费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以认可。对鉴定报告2中的第二项装饰装修的造价结论324,105.5元并不是巴州众鼎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而且这一部分的装修工程自始至终被告没有收到巴州众鼎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3项质证意见和第二项的质证意见一致,对鉴定结论4中涉及费用142,001.90元巴州众鼎公司没有向宝信建设公司告提交设计施工的合同也没有提交设计图纸和施工图是否发生该费用,鉴定报告是已规定的事实作为依据,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鉴定报告的第五项和鉴定报告第一项质证意见一致。另查明:巴州众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等,营业期限为2016年7月4日至2036年7月3日。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框架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巴州众鼎公司与宝信建设公司签订的《2017年4月1日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巴州众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巴州众鼎公司及德安房产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涉案工程已经部分完工,宝信建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该完工部分工程款,故巴州众鼎公司主张宝信建设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德安房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其与巴州众鼎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德安房产公司不负有向巴州众鼎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无证据证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系农民工工资,因此,巴州众鼎公司主张德安房产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宝信建设公司辩称巴州众鼎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意见,巴州众鼎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且参与了工程施工,其有权提起诉讼,宝信建设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款及装修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中,虽宝信建设公司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启动程序不认可,所涉签证资料不具备造价规范,但其并未就鉴定的程序或鉴定事项具体存在的问题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该项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价款的鉴定,系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结算而单方所作结算结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得出的,故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双方争议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对于鉴定意见书明细表中,详细列明各项造价分别认定如下: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土建工程款287,100元的诉请。宝信建设公司认为该款项系案外人冉小东施工后经宝信建设公司确认的巴州众鼎公司施工的工程量的价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奇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载明的材料及冉小东、罗德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罗德强个人与宝信建设公司之间的工程不含土建部分,现该部分土建工程款287,100元由罗德强向冉小东支付,故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28份经济签证单中土建工程款为509,129.58元的诉请。本案中,巴州众鼎公司与宝信建设公司签订的《2017年4月1日框架协议》中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2月5日,现冉小东与巴州众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冉小东完成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土建工程,工期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8月15日。结合案外人郭康及冉小东在劳动监察大队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6月15日之间的经济签证单确认土建工程由巴州众鼎公司完成,2017年6月15日之后经济签证单确认土建工程由冉小东完成,即第四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7,927.72元、第八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26,985.4元、第十二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27,523.8元、第十三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32,668.8元、第十四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800元、第十七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1600元、第十八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840元、第十九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350元、第二十一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1000元、第二十三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400元、第二十四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980元,第二十五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1200元、第二十六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450元、第二十七份经济签证单确认的金额为2000元,其中第十七、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份签证单载明的款项在其他班组中已经扣除,不应重复计算,故该部分土建工程款为98,855.72元。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丝路国家酒店六层办公室区域装修款及七层两套样本间装修款。经鉴定,六层办公室区域装修款为324,105.5元,七层样本间装修款为151,617.18元,合计475,722.68元,结合在案的证据可知,该部分工程已经完工,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六层办公区域管道井门及防火门安装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施工范围,现宝信建设公司认为该部分工程并非巴州众鼎公司施工,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宝信建设公司现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0,084.65元应予确认。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丝路国家酒店装修设计费。本案中,巴州众鼎公司与宝信建设公司签订的《2017年4月1日框架协议》中约定承办范围为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装修(包含洗浴中心、KTV、餐厅、办公室及酒店客房的设计、材料、施工),并由巴州众鼎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图纸,宝信建设公司负责图纸会审并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巴州众鼎公司依约出具设计施工图纸,该图纸是设计内容的组成部分,更是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故一审法院按照20%计算施工图纸设计费。经鉴定,按照图纸设计深度及面积(20492.6㎡),奇台县御景苑综合楼丝路国际酒店的装修设计费,未盖章出图平均设计费为142,001.90元,有设计资质公司盖章出图平均设计费为461,083.5元,巴州众鼎公司有设计资质,故其主张装修设计费用92,216.7元(461,083.5元×20%)。对于巴州众鼎公司主张的空调安装前期费用570,000元。本案中,巴州众鼎公司与宝信建设公司签订《中央空调采购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奇台县御景家院综合楼;合同签订时,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巴州众鼎公司工程预付款30%,(570,000元),结合刘健确认的空调安装说明,巴州众鼎公司已对5-15层格力空调进行安装,虽未进行结算,但巴州众鼎公司已经完成该部分工程,宝信建设公司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570,000元,故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宝信建设公司应当向巴州众鼎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533,979.75元(287,100元+98,855.72元+475,722.68元+10,084.65元+92,216.7元+570,000元)。对于已付工程的认定。2017年6月29日,罗德强收到人工费60,000元、2018年2月11日罗德强收到工程款400,000元,共计460,000元,巴州众鼎公司对该款无异议,故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宝信建设公司提供的其他转款记录及收据等,因罗德强、冉小东与宝信建设公司存在其他工程施工,现宝信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剩余款项系宝信建设公司支付巴州众鼎公司工程款,不能确认该款项的实际性质及用途,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宝信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073,979.75元(1,533,979.75元-460,000元)。遂判决:一、解除原告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二、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3,979.75元;三、驳回原告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2.欠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焦点一,关于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虽然其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签订合同,但其与罗德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经审理后查明,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新疆奇台县丝路国际酒店施工合作框架协议》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中央空调采购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公章,且罗德强作为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与案外人,案外人罗德强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陈述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承建新丝路酒店工程和空调安装工程,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之间系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焦点二,欠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可其应支付土建工程款287,100元,六层办公区域装修款及七层两套样板间装修费475,722.68元。对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持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一、关于28张经济签证涉及工程款98,855.72元应否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土建部分系由案外人冉小东施工,且其已向案外人冉小东给付完毕土建工程款。经审查,根据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签订的《2017年4月1日框架协议》以及罗德强与冉小东签订的协议,结合案外人冉小东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可以认定在冉小东进场施工前即自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的经济签证所涉工程造价141,855.72元应归属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该部分土建工程款98,855.72元,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设计费92,216.7元应否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其应向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支付设计费,故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应付工程款数额中。经审查,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承建的施工范围包括了设计,且其依约履行设计图纸的义务并交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支付设计费92,216.7元,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六层办公区域管道井门及防火门安装费用10,084.65元应否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六层办公区域管道井门及防火门由其施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空调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虽施工部分空调安装工程,但其工程造价并非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所主张的570,000元。经审查,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签订《中央空调采购施工合同》,鉴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及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并未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故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支付进度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工程款57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五、已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对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罗德强支付工程款460,000元(2017年6月28日给付10,000元、2017年6月29日给付50,000元、2018年2月11日给付400,000元)认可,被上诉人巴州众鼎公司认为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向罗德强支付剩余797,000元(1,257,000元-460,000元)系支付其他工程的工程款。经审查,鉴于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与罗德强存在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罗德强在一审庭审中认可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给付10,000元、2017年6月29日给付50,000元及2018年2月11日给付400,000元系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主张其余款项的付款凭证不能反映系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故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该项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宝信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1,533,979.75元(287,100元+98,855.72元+475,722.68元+10,084.65元+92,216.7元+570,000元),核减已付工程460,000元(10,000元+50,000元+400,000元),尚欠工程款1073979.75元(1,533,979.75元-4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5.82元,由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洁  文
审 判 员     胡婧
审 判 员     张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鸣
书 记 员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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