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A座14层K室。
法定代表人*增长。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7)乌仲裁字第01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且执行标的在3千万元以下,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7)乌仲裁字第0157号仲裁裁决指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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