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3212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金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532XB。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劳动一村**7-3,住所地重庆市江**劳动一村**7-3086375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下称农行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两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55485.65元,罚息2302.08元,复利129.39元;2、判令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3、本案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及欠款事实 借款人 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 农行两江分行 签订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贷款金额 1000000元 贷款利率 年利率4.25% 还款方式 到期还本付息 逾期利率 年利率6.375% 贷款发放日 2020年3月28日 展期到期日 2021年9月27日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律师费。 欠款截至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欠款金额 本金 1000000元 利息 55485.65元 罚息 14697.91元 复利 817.18元 律师费 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贷款发放后,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0日的利息55485.65元、罚息14697.91元、复利817.18元; 二、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到期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计算); 三、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3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1.25元,减半收取计7160.63元,由被告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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