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百花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9102号
原告:重庆明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劳动村1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6375XJ。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南沙路与梓州路B段交叉口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28328501。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东路15号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369835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明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六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明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明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