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712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17幢附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3LM3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一村1号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6375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07月15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火炬大道101号城市日记,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807151235。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04月17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石安村4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204171254。
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明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9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4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