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4818号
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路**厂房****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37223B。
法定代表人庞业。
被告广东信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怀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5014116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0311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信丰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深圳市鹏翔高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