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艳君运输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102民初218号 原告:吉林市艳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原告吉林市艳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艳君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艳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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