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源市鸿坤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辽源市鸿坤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辽源市施工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鸿坤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康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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