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辽源市鸿坤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辽源市施工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鸿坤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康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