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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山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6112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四公局山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四公局山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