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6324号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瑞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美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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