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61号之一
原告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街道老街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250万元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清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赣州东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250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宜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