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000号
申请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1901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文云鼎商务大厦3楼301、302、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0363Y。
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拥金公路金河社区居委会王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傈僳族,1987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25779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7257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