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5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若晴,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冀0528民初5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1688326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8326元的其他财产(动产期限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以上财产保全措施,现对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存款1688326元的冻结及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佳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8326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向东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人民陪审员 李兆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