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县金渠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与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眉县金渠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眉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生,住眉县,该村委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眉县金渠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底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6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底村委会申请再审称:XX村委会人事变动,账务移交不够及时,导致一审审理本案时,未能按时提供已付给***涉案款项的书证,致使一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重复支付571132.12元,故一审判决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案涉的拖欠工程款,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决算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充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供的新证据,逾期提供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中两张2019年元月30日的涉及款项57万元的***所写领条,未注明所涉工程;另2018年10月24日涉及款项187万元的***所写领条,未有宝鸡建业公司的委托,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眉县金渠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眉县金渠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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