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连城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连城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丰和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13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连城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丰和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民终1393号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延亮审判员***审判员戴立国
法官助理***书记员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