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超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7民初8593号
原告上海超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超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进行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超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上海超晖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